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通行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上道路行驶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
二、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三、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五、不得加装车篷(车门)、支架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六、应当遵守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理。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6月4日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