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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发布于:2019-6-4 10:34:03  浏览:2534次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通行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上道路行驶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

  二、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三、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五、不得加装车篷(车门)、支架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六、应当遵守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理。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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