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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改判!小学教师猥亵女童从三年改判至五年

发布于:2019-3-19 13:23:00  浏览:731次

  原标题:检察机关借力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抗诉一性侵未成年人案获改判

  今年全国两会上,2018年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受到代表委员们广泛关注,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举措得到代表委员们一致点赞。记者今天采访了解到,近日,中部某省某检察机关借力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成功抗诉了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次用实际行动展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魔爪的决心与态度。

  酒后犯案,男教师宿舍内给女学生“盖被子”

  汪某系某县一小学教师。2017年11月的一个晚上,喝了酒的汪某途经女生寝室(有17名女生居住)时,无意发现学生小A(11岁)的被子没有盖好,就当他上前帮小A盖被子的同时,对小A实施了猥亵。之后,汪某还威胁小A不要告诉别人。

  2018年3月,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汪某涉嫌性侵犯罪于当日立案并对汪某进行了刑事拘留。4月,县检察院对汪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审从轻处罚,男教师获刑三年

  汪某猥亵儿童案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市检察院得知此案后,迅速向县检察院未检办案人员了解案情,要求县检察院严格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县检察院依据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于2018年5月2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汪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以及作为利用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实施猥亵、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等多个从严处罚的情节。

  2018年7月,县法院对汪某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猥亵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等从重量刑情节,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然而,县检察院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可。

  指导性案例“力挺”从重量刑情节,男教师二审获刑五年

  记者采访了解到,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一审法院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从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后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市、县两级检察院经研究认为。

  2018年7月,县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然而,在办理该案的抗诉审理程序过程中有法官持不同意见,认为该案发生在宿舍内,不能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量刑情节。

  案件审理期间,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的要旨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市检察院依据指导性案例再次向中级法院阐述抗诉理由,检、法两家统一了认识。2018年12月,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改判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同步发出检察建议,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记者采访了解到,县检察院在受理审查逮捕汪某案件期间,即发现案发学校在事件处置中行为严重不当,在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失职问题,遂于2018年4月8日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为强化检察建议监督刚性,县检察院还将相关情况向县监察委员会进行了通报。

  县教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前往涉事学校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7月6日向县检察院书面报告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据介绍,案件发生后,为了尽可能减轻案件对被害人小A的伤害,县教育局为其办理了转学手续,并对涉事学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处分,其中对试图瞒案不报的校长免除了职务。目前,县教育局已经按照检察建议以及教育部下发的“两个通知”要求,针对校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危险隐患进行了排查,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彻底整改,强化教师师风师德教育和校园安全保护。

  (检察日报北京3月18日电)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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