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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积金提取有新规两大变化请您看清

发布于:2019-1-9 10:43:09  浏览:930次
  昨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即日起,绍兴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通知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房风气,防止骗提行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过去,如一名职工的户籍和公积金缴存地都在绍兴,该职工想去杭州买房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从1月8日起,该职工想去杭州买房子,就无法提取本人的公积金,除非其配偶公积金的缴存地或户籍地在杭州。但1月7日之前已购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
    通知还规定,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也不得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关负责人解释,考虑到不少职工想提取公积金为子女买房的实际情况,如孩子在杭州缴存公积金或户口在杭州并想要在杭州买房,那父母还是可以提取公积金替孩子买房。但在此前提下,孩子要去上海买房,父母就无法提取公积金替孩子买房。
    通知还对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做了调整。1月8日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6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情况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 见习记者 诸丹萍  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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