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
有利于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4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客观需要,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实践中已经成熟并且形成共识的做法,内容明确具体,规定合理科学,有利于解决以往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的待遇;人民陪审员年龄下限是23岁还是28岁更合适……围绕草案二审稿中的一些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热议。
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冯军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的问题导向比较突出、针对性比较强,总体上体现了务实管用的原则,文字表述清晰、专业、比较严谨,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成果,总体上是成熟的。
王刚委员认为,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因此,建议在二审稿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中,加入“推进司法民主”这句话。
“一个刑事案件究竟有没有罪,一个民事案件是非如何判断,具有鲜活的社会经验、生活阅历的人民陪审员最有发言权。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行为规范不是凭空产生的,恰恰是社会经验的总结,法律的规定与做人的道理、做事的规矩应当是一致的。”王胜明委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司法民主的体现,还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单位应当履行保障义务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在分组审议期间,多位委员关注到了这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有着‘提出纠正意见’的规定,以后不纠正怎么办?这部法律中没有规定。”周敏委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景汉朝委员建议,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有关单位应予纠正”这句话,明确规定有关单位要履行义务。
“如果陪审员所在单位刁难被选中的人民陪审员,单位不同意,工人是不敢得罪领导的。因此,应当有法律规定保护他们按时参加审判活动,建议在法律草案当中规定,法人单位有义务支持陪审员出席审判活动,应当支持选中的人民陪审员按时出席审判活动。”孙其信委员说。
“建议增加规定,对于陪审员所在单位大力支持陪审员的工作,应该进行表彰或者是表扬,这样可能会更完备一些。但是作为法律条文,表彰、表扬是行为,从法律上不好阐述,但是能够用法律条文的方式对给予大力支持的单位予以肯定,我想如果有这样一条我们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可能会做得更好。”黄志贤委员建议。
建议将年龄下限定为23岁
草案二审稿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二十八周岁。
“我们主张青年多参与国家社会生活、法律生活,在这个过程中使青年成为推动国家法治的正面力量。如果把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至少所有共青团员都不能参与了。”汪鸿雁委员说。
汪鸿雁认为,青年人跟中年、老年相比有不同的优势,比如说在网络、新科技等领域,青年人有他们的优势,对很多事情的认识不亚于中年人、老年人,因此,建议将年龄维持在原来23周岁的年龄界限。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23岁就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所以在人民陪审员任职年龄上28岁的依据可能就不是很充分。建议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年龄23岁相一致,这样比较合适。”罗毅委员说。
“因为是随机在户籍所在地抽,所以年长的也有可能抽到,这个工作不光在基层要身体健康,还要精神充沛、思路清晰,能接受培训和参与审判活动,是否还要有一个上限年龄的规定?”邓丽委员认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规定,既要对年龄下限进行明确,也要考虑年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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