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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凸显

发布于:2018-4-25 16:50:00  浏览:929次
  资料图:公安机关缴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中新社发 鲍东升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中新网4月25日电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公诉厅二级高级检察官王文利表示,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依然相对集中。二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大。三是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侵权犯罪日益凸显。四是多为共同犯罪。五是犯罪人身份较为特定。六是侵权犯罪领域广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会上有记者问:结合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看,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王文利表示,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依然相对集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对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这三类案件2017年起诉的案件数量和人数,均占同期起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的90%以上。一些不法制造商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采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标识,混淆社会消费群体的主观判断,获取暴利。
  二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大。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案件数量居于前5位的分别是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上海,这5省市占同期全国起诉件数的60.8%。一方面反映出这些地区公安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较为活跃。
  三是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侵权犯罪日益凸显。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或利用网络技术运用外挂服务器、云平台、深度链接等犯罪手段,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该类案件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链条化、网络化和跨区域化更为突出。
  四是多为共同犯罪,知识产权行业特点决定了社会化分工合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相互之间分工合作,尤其是家庭式作案较多,亲戚、熟人团伙式作案方式突出。
  五是犯罪人身份较为特定。商标类和著作权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网站经营者,利用自己经营的公司、企业、店铺包括网店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商业秘密案则主要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是侵权犯罪领域广泛。既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食品、酒水、药品、洗涤日化、文体用品、手表、服装、五金家电等,也包括建材、机械等生产领域。就具体罪名来看,商标权案件,侵犯中外驰名商标较为突出,如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烟酒、假冒国外名牌运动鞋以及假冒名牌皮具,发案多,案值大。侵犯著作权案件既有传统的文艺作品、书籍,也有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是针对高科技、创新型企业。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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