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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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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未处理驾驶证的公告

发布于:2018-3-14 8:57:12  浏览:1319次
  下列驾驶人因涉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将依法予以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原通知处理单位提出;要求听证的,应于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特此公告。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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