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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8-2-1 13:56:01  浏览:893次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浙江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活动,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以及供述本人或检举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涉案人员、违法犯罪人员。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来访、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公安机关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时,应按规定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对匿名举报的,要记录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意愿和奖金兑现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物品等基本线索;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信息更为有效且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四)举报的信息有使用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查获吸毒人数不满10人的最高可奖励2000元,10人以上不满50人的最高可奖励1万元,50人以上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
  (二)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举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每查获1名驾驶人的最高可奖励1000元;
  (三)举报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各类场所、住宅内聚众吸食毒品行为,查获吸毒人数不满5人的最高可奖励1000元,5人以上不满10人的最高可奖励2000元,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最高可奖励1万元,20人以上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铲除毒品原植物不满500株的最高可奖励1000元,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最高可奖励5000元,3000株以上的最高可奖励1万元;
  (五)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行为,缴获种子不满1千克的最高可奖励5000元,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最高可奖励1万元,5千克以上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
  (六)举报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奖励2000元,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
  (七)举报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最高可奖励1000元,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最高可奖励3000元,50克以上不满2千克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2千克以上的最高可奖励5万元;
  (八)举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最高可奖励5000元,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最高可奖励5万元,50克以上不满2千克的最高可奖励15万元,2千克以上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九)举报走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缴获属于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最高分别可奖励1000元、5000元、10万元,属于麻黄草不满1吨、1吨以上不满2吨、2吨以上的最高分别可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十)举报开设制毒工厂行为,缴获成品毒品不满10千克的最高可奖励10万元,10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最高可奖励20万元,20千克以上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数量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奖励50万元;
  (十一)举报开设制毒物品工厂行为,缴获制毒物品不满100千克的最高可奖励10万元,10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的最高可奖励20万元,200千克以上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十二)举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以及涉刑强制隔离戒毒脱失人员行为,每查处一名最高可奖励1000元;
  (十三)举报跨国或武装性质毒品犯罪团伙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破获的,最高可奖励50万元;
  (十四)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
  前款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单项最高奖励数额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公安厅会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对查获案件起主要作用举报人,其他举报人也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的信息对查获案件起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由受理、立案地公安机关负责兑现。公安机关应当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本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部门、办案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妥善保管举报资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单位名称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的、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奖金。为获取利益而不如实举报的,不予奖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故意透露给他人通过举报获取奖励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露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举报奖励的标准,细化举报奖励的申请、审批、通知、发放、违纪处置等流程,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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