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见到王紫和是在他的办公室。说明来意后,他沉思了许久,才讲述了他34年的工作经历。
34年里,王紫和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上就干了30年,可以说,他把一生中最宝贵的年华献给了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献给了事故处理工作。
时间回溯到1984年,彼时的王紫和刚参加工作,被分到了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现为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时我省的交通管理工作除了西宁市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由当地的公安部门管理外,其他地方的交通管理工作都由省交通厅下属的交通监理处管理。1987年,体制改革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全面管理我省的交通管理工作,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省的交通民警正式并入公安序列。”王紫和介绍道。
依靠群众获取线索
上世纪八十年代,让我们印象比较深刻的画面是:街道路口的绿灯亮起,自行车流像潮水般涌动。
“这种场景也是当时西宁市街道上的真实写照。那时候,西宁市满大街都是自行车,且自行车也需挂牌照,这样自行车由什么单位管理、车主是谁?查看牌照信息后就一目了然。当时西宁市汽车比较少,且都是单位的,私人拥有汽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事了。”王紫和回忆着刚参加工作的情景。
在自行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年代,交警处理的交通事故也就多与自行车有关,自行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等之间的。
“那时候出现场其实挺难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当时座机电话很少,更没有对讲机和手机这样的通信工具,我们处理完每一起事故后都要立即赶回单位,才能了解到下一起事故现场在哪里。不像现在,可以随时随地接到报警电话,民警在赶往现场的路上还可以和报警人直接沟通。那个时候,等我们赶到现场,哪里还有现场线索啊,只能靠双方当事人和围观群众提供的信息处理事故。当时,机动车和自行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比较好处理,哪怕是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侦破起来也比较容易,一则是因为当时机动车数量有限,且所有人也就那么几个单位;二则是群众很热心,有什么线索都会第一时间提供给我们,所以我们根据车辆的出行时间、地点等,很快就能锁定嫌疑车。” 王紫和说当时虽然条件差,但工作好做。
现如今,西宁市区街道上的机动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为了广大群众出行的方便、安全,交管部门设立了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用手机拍好照片后上传至相关APP,两人在现场就能解决部分事故,甚至有时能全部解决。不像以前,无论是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交警都必须出现场。
凭借工作经验破案
“一把皮尺,一个文件夹,一支笔,还有一部照相机,这是当时出现场民警的全部家当了。而如今,高科技设备应有尽有,甚至连无人机都已被用在事故勘查中了。”王紫和感叹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作设施设备上的变化也非常明显。
那个年代没有监控设备,车辆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逃逸后,案件侦破工作完全依靠民警的工作经验,由于那时车辆类型比较单一、品牌较少,民警一看就能锁定大概范围,寻找事故车辆也就容易了。以前,民警动手拼凑的事故现场遗留碎片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而现在,监控视频及行车记录仪等都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当作依据。一句话:“侦破交通肇事案,当年靠民警的经验,现在靠高科技。”
“现如今,随着机动车增多,事故处理难度也就更大了,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加,为了解决‘人少事多’的状况,公安交管部门招录了交通辅警,协助民警进行日常工作,保证群众出行畅通、安全、有序。”王紫和说道。
利用监控处理事故
2004年,王紫和调到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从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青海最早的高速公路是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到曹家堡机场这一段,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去机场。随后,越来越多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高速公路不同于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我个人总结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特点有:一是场面大、情节简单,后果很严重。因为高速公路中间有隔离带,一般多是单方事故或单方责任,通过勘查现场,处警民警的脑子里就得还原当时的场景。二是现场目击者少。因为高速公路不像市区那样人员密集,发生交通事故时,有时除了车上的驾驶人外,可能就没有其他目击者了。至于监控设备,当时也只有收费站有,而且只能拍照,不能录像,所以利用率并不高,后来监控设备的功能才逐渐完善,可以录像了。所以,最开始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时候靠的仍是民警的经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监控设备却成了侦破肇事逃逸案件的‘利器’。”
2015年8月,王紫和调到交警总队事故预防支队,负责全省交通事故处理的指导工作。同年底,到总队法制支队上班,不再从事事故处理工作。
王紫和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30年,处理了一起又一起交通事故,破解了工作中一个又一个难题,岁月流转,不变的是他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初心。
来源:青海公安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赵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