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作“烧脑”,家里人让她多吃核桃补脑
第一次见到陈永洁,她正站在三尺公诉台上,铿锵有力地念着公诉意见,作为青海省首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诉人,陈永洁不惧对手,沉着应对,直至这场“战役”告捷。
“真不好意思,真是太忙了!为了这次公益诉讼,我和同事准备了近一个月时间。”眼前的陈永洁,打扮得干练挺拔,在精致的淡妆衬托下显得精神气十足。
陈永洁是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在公诉岗位上奋战了20多个春秋,也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亲历者和进行者。
陈永洁出生在检察世家,父亲是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从中学时代开始,受父亲影响她对法庭审理充满了浓厚的兴趣。成为一名公诉人后,陈永洁从一名出庭紧张到手心出汗的新手,迅速成长为青海省最年轻的检察业务专家。
陈永洁说:“我从检20多年来,除了在侦监部门干过几年外,一直都在公诉科。其实早在2001年,司法改革就悄然起步,检察院各科室引入竞争机制,开始双向选择,我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公诉科。”至今,陈永洁依然守着那三尺公诉台上,为国家公诉事业奉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担子更重,独立思考的问题就更多”
一开口,陈永洁就离不开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落实,赋予检察官的职权多了,需要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事项也多了,感觉自己肩头的担子更重了,办案中每一个判断和决定的作出都比以前更慎重,更‘烧脑’。” 这是陈永洁对司法改革的第一感受。
以前是集体讨论、集体负责,到头来,谁也不负责。实行司法责任制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压力和责任明显增加。
以前接到案件任务,陈永洁会先提出初步意见形成文书,报科长,由科长审批上报主管副检察长,交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才能最终拍板。“习惯于这种三级审批办案流程,很多中青年检察官养成对上级的把关依赖,总认为即使办案中有些瑕疵,也有领导 ‘托底’。”
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内案件决定权后,改变了三级审批模式。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中间环节,留出更多时间全身心研究核实证据、适用法律。
在审查起诉一起家族积怨已久的恶性群体斗殴案件时,陈永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该案7名被告人全部改变定性,祁某等4人由普通故意伤害罪改为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马某由故意伤害罪改为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孔某、祁某某由包庇罪改为窝藏罪。
庭审中,一名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对事实歪曲否认。对此,陈永洁充分运用证据,一一反驳辩护人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定性和量刑建议,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仍无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处以较重刑罚。
“现在在文书上签下自己姓名时的感受和以前完全不同。没有了“拐杖”,独立办案并终身负责,不能再指望领导,倒逼检察官不得不对每个案子都尽心尽力、认真负责,生怕出错。”陈永洁说。
“面对律师再也不怕了”
说起司法改革,陈永洁笑着说:“不怕你们笑话,自从走上公诉岗位后,一开始最怕和律师打交道,律师都参加过全国司法考试,我们只是检察院内部的法律考试,法律知识这一块十分欠缺。”
不只是陈永洁害怕,很多公诉人都害怕,一听对方没有辩护律师就觉得很轻松。“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离不开千千万万个素质高、能力强的公诉人。”为了适应案件的多样性,就必须加强业务学习。
2013年11月,经过笔试、复试、面试,结合工作实绩,陈永洁被青海省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称号,成为青海省最年轻的检察业务专家。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春奇说,陈永洁是个非常喜欢钻研的人,对自己办理的每个案件追求全面把握,这使得她即使遇到律师突然“发难”,也能凭借平时的法学功底和充分准备工作应对自如。
在办理一起11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时,案卷材料6本厚,页数700多页。一同办案的检察官都说看了后面的案卷就把前面的内容忘了。庭审中,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发现,提到任何一名被告人,陈永洁都能把涉及什么事实、分别对应案卷的第几页都说得一清二楚。事后,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告诉主审法官,陈永洁至少把案卷看了10遍以上。
2014年,司法改革之后,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为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以入额检察官为核心,搭建新型办案组织。作为公诉科负责人,陈永洁格外重视整个团队的共同进步。在公诉科办公室,每个人的办公桌上常年放着两本书,一本是《刑法一本通》,另一本是《刑诉法一本通》。公诉科青年检察官李志娟说:“我是参加完入额考试之后进入公诉科的,在陈永洁的带领下,大家的学习劲头都很足。只有不断充实自己,才能办好案件,不发生错误。”
“老话说,‘案上一点墨,民间千点血’,检察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手握司法正义之剑,对待案件评判的正确与否,不仅影响着公民的切身财产利益,也关乎公民宝贵的人身自由和无价的生命权利。只有不断学习,让每个员额检察官成为精英,才能公正行使检察、监督的权力。”
“把每一个案子办成铁案”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由格尔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格尔木市农牧局蔬菜办原主任李某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案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证据复杂,在当地影响很大。“我们公诉科成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全面审查证据材料,深入分析复杂案情。”陈永洁对记者说,为能把这起案件的证据搞扎实,她和办案小组的同事不敢有丝毫大意。
该案庭审时,格尔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纪委和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员及农牧系统的干部职工到场观摩庭审。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改变定性、删减犯罪数额及对第三起犯罪事实的无罪辩护意见,出庭支持公诉的陈永洁准确运用证据及法理逐一予以反驳,思路清晰、有理有据。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陈永洁深刻分析被告人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将情与法完美结合,使被告人受到感化,自愿认罪伏法。
陈永洁认为,虽然检察官的职权比以前有所增大,但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同步建立起了防止权力滥用的强大制约机制,检察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往往更加仔细、认真、负责,把每一个案子办成铁案。
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公诉人具备更强的证据审查和判断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说理能力和出庭能力,同时来自辩护人、当事人等外部压力也比以前更大,检察官所面临考验的难度系数大大增加。
陈永洁说,如今她每天都会利用很多时间去思考办案,利用业余时间“充电”提升业务能力,有时甚至早上刚起床脑子里就会不自觉地蹦出某个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陈永洁打趣地说,由于时刻紧绷着责任这根弦,办案比以前更“烧脑”,最近家里人让我多吃核桃,可以补脑。
来源:青海法制报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赵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