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等相关规定,经核查以下415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未在规定时间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法律、法规学习,并到车辆管理所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8月3日来源:绍兴市公安局 作者: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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