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两年来,涉消费者维权的案件数量大幅攀升。3月13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十大涉欺诈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2014年至2016年间,西城法院受理的涉消费者维权案件从76件增涨至812件,涨幅逾10倍。
此外,针对时下流行的微信购物现象,有法官分析指出,如果有人经常在“朋友圈”销售商品,则需被认定为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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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卖假五粮液被判三倍赔偿,遭欺诈成消费维权主因
西城法院通报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4起为商家“偷梁换柱”式欺诈。据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长赵莹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商家涉嫌欺诈,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5年2月11日,赵某在某商业公司购买了39度五粮液10瓶,共交付货款6000元。同年4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证明书,认定送检样酒属于假冒产品。赵某认为上述商业公司构成了欺诈,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商业公司以假充真存在欺诈行为,判令赵某退还39度五粮液10瓶,同时该商业公司返还货款6000元并三倍赔偿赵某18000元。
“被告商业公司的这种欺诈行为属于偷梁换柱,即以其他产品冒充所售商品。”赵莹分析说,在实践中,消费者维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类情形,一类是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十倍赔偿;另一类则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除了像赵先生遭遇的这种明显的欺诈行为外,还有一些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更为隐蔽。
赵莹举例说,比如女士喇叭裤所附吊牌标识的面料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4S店将旧车当新车销售;超市将新西兰苹果当台湾苹果销售等。
“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注意搜集保存消费证据。”赵莹同时提醒商家要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在验货时要尽到审慎查验义务,避免卷入相关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官:微信“朋友圈”经常出售商品即可认定为经营者
随着微信“朋友圈”出售商品愈发常见,此类消费纠纷逐渐增多。2016年7月,甘肃省工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根据新消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但对于经营者概念的界定,法律条文中并未给出明确解释。
微信“朋友圈”购物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此,西城法院法官舒锐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经营者。
“从理论上讲,个人也可以成为经营者。”舒锐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舒锐坦言,不少人误以为,自然人不能成为经营者,微信购物中,卖家往往是自然人,并非企业,因此,不少人就产生了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的误解。
“在司法实践中,要衡量在微信中或者在各类社交平台上,卖东西的人是不是经营者,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持续性,如果只是偶尔、零星售出商品,就不能认定为经营者。如果经常在微信销售商品,需被认定为经营者。”舒锐同时提醒,在朋友圈销售商品的人也需要负起相关的验货责任,杜绝虚假宣传,否则,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则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赵璐)
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