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元旦起,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将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撤销荣誉称号等一系列惩戒措施。这个消息来自22日在杭州召开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披露、激励与惩戒、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作了规定,为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法治保障。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指的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为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隐私,《条例》又规定,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自然人的其他信息禁止归集;未经本人书面同意,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为建立自我纠错鼓励机制,《条例》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规定有不良信息的信息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实施限制任职资格等惩戒
运用信用激励与惩戒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对信用激励措施作原则规定,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并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给予优惠、便利。
同时,《条例》区分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明确惩戒措施。对一般不良信息主体,以加强行政监管为主要约束手段;对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一系列惩戒措施。而且,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震华认为,上述规定,不仅注重正向激励,更注重充分发挥失信惩戒这一倒逼机制的作用,对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李媛媛 编辑: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