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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具有示范性

发布于:2017-12-22 15:27:38  浏览:1139次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获悉,年底前,包括161家中央驻京单位和驻京部队、118家市级党政机关、1700多家区级党政机关在内,将有近2000家单位率先实行垃圾强制分类,并于今年年底、明年年初陆续进行考核验收,对拒不履行垃圾分类责任的主体进行媒体曝光、通报批评或根据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垃圾分类是进行垃圾科学处理的基础性工作。垃圾分类处理不仅涉及环境处理的科学化,还关乎公共治理的效率性。破解“垃圾围城”的困局,实现垃圾处理的精、准、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环节。
  不过,实行垃圾分类处理是项系统性工程,离不开整体的联动和社会全面参与。更重要的是,垃圾分类处理作为新的生活形态和治理手段,离不开主体责任的明确与行为习惯的养成。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和环境压力与责任持续升级,垃圾分类的作用显得更加明显。
  与形势的紧迫性相比,施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比如尽管早在2000年,北京、上海等地就被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记者走访发现,在这些试点城市,垃圾或随意堆放或无处堆放并对生活区域形成围困态势。从各种调查情况看,不仅有超过半数的市民不知道如何进行垃圾分类,连直接参与垃圾清扫的环卫工人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如何处理。
  公共机构参与垃圾分类处理,具有两重功能,一者,公共机构本身是垃圾产生的重要构成,很多公共机构本身是垃圾产生的大头。二者,公共机构具有公共属性,在垃圾分类处理中承担着公共责任,除了要发挥自身对垃圾分类的执行功能,还要起到示范与带动的作用。所谓正人先正己,若是肩负决策、组织和实施者的公共机构都无以发挥自身的作用,垃圾分类的社会化实施就将举步维艰。事实上,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十余载而无一功”,跟倡导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有很大关系。
  若无相应的促进和保障措施,连公共机构在垃圾分类实施上也会应付了事。强制公共机构实施垃圾分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责任上给予了明确,让公共机构看清了自身的责任分担与角色扮演,真正在思想上重视起来;二是在行动上得到了落实,除了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之外,还得围绕落实完善相应的软硬环境,比如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落实相应的辅导人员,并落实培养行为习惯的其他举措,比如对参与人员的业务培训,对落实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等。
  同时,公共机构作为决策者和组织者,也只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并不断优化和完善,使得政策的制定和措施的安排更加科学,更为合理和更加高效。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堂吉伟德  编辑: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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