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密集恐惧症者慎入”——近段时间来,共享单车“坟场”的照片,屡屡给人以视觉冲击。在百度中输入“共享单车‘坟场’”,显示结果有105万条,不少城市牵涉其中。这些车绝大多数是由于违规停放而被清理聚集于一处。
共享单车企业宁可把车扔在“坟场”也不愿拉回,自然有其精明的计算。
一方面,如果要共享单车企业在“坟场”里取回自家的车,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有媒体估算,取回“坟场”里的3万辆车,一次性的成本支出将近200万元。
另一方面,经过了规模化生产之后,共享单车成本骤降,或许更加剧了企业“扔了也不心疼”的心态。
问题是,在成本计算方面纵可“丢车保帅”,但法律责任却无法回避。
无序投放和无序停放共享单车,客观上构成了对公共场所的侵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从来就不是能省就省的事儿。违法事实就摆在那里,一天不清理,就要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
至于该缴纳的“罚款”,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法机关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很多情况下是用户违规停放,单纯由企业来承担违法后果,企业不情愿也是常理。但回避问题、装聋作哑只能导致“违规停放——拉入坟场——增加投放——违规停放”的恶性循环,给社会资源和企业运营都带来沉重的压力。
当务之急,是共享单车企业拾起清理回收的法律责任,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如此才会走得更远。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欧阳晨雨 编辑: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