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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新法:民法智慧点亮百姓生活

发布于:2017-10-10 7:11:00  浏览:908次
  10月,金秋送爽,民法总则等一批法律法规于该月起实施,用法治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点亮明灯。
  民法总则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11章206条,自10月1日起施行,亮点颇多,主要有:
  调整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关规定,更好保护相关主体权益。一是保护胎儿权益,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将原来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十周岁改为八周岁。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完善监护和赡养相关规定,更好地呵幼护老。一是明确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情形的,法院将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二是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调整诉讼时效规定,更好保障权利人诉讼权利。民法总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为两年)。特别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还对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等保护、民事责任等分别予以规定和完善。
  国歌法
  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下称国歌法),于10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了国歌标准曲谱的审定、发布和使用,明确了对侮辱国歌等行为的处罚,主要内容有:
  明确奏唱和使用严肃性、规范性。该法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明确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该法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明确侮辱国歌等行为的处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体恤百姓谋生促进自主创业
  日前,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下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19条,主要调整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亮点主要有:
  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为谋生性营业保留空间。《办法》明确,下列两类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处罚有度,减轻惩处力度。对无照经营行为,《办法》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处罚措施。同时,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最高处罚额度从50万元降低为1万元。
  10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关仕新)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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