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平安要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平安要闻

付费搜索明确定性为广告 未显著标明最高可罚十万

发布于:2016-7-8 19:05:00  浏览:925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付费搜索明确定性为广告
未显著标明最高可罚十万
  付费搜索是不是广告?在经过多年的争议后,这项法律空白今天终于被填补上。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明确了付费搜索等5种类型的商业广告。《暂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包括29条,其最大亮点,是对长期以来比较模糊的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列举了5类商业广告,其中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商业广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强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对于违法此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暂行办法》还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余瀛波)


来源:法制网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