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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发展32年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发布于:2016-6-3 11:57:44  浏览:1155次
 少年司法发展32年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并非所有涉少案均宜圆桌审判
  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建立大陆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由此迈出里程碑式的一步。
  如今少年司法发展已走过32个年头。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截至目前,全国共设立2253个少年法庭,共有从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工作的法官和书记员有1万多名。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办公室主任蒋明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和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司法理论日益成熟,制度机制日益完备,司法理念进一步发展,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少年法庭处于提质提效阶段
  记者:30多年来,少年法庭在中国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蒋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时代要求和现实可能。据统计,1985年至2002年,人民法院每年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从17506名上升至58870名,上升3倍多;1998年至2007年,人民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平均每年递增11.22%;上升幅度惊人。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人民法院逐渐改变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一个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做法,形成由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以少年法庭审判为重心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不断发展,日渐成熟。
  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1984年至1988年创设、探索阶段,1989年至1993年推广、普及阶段,1994年至2003年巩固、规范阶段,2004年至2008年健全、完善阶段,2009年至今改革深化、提质提效阶段。
  记者: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蒋明:根据不同地域人口和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异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布情况,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致有五种模式:
  第一种是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目前少年法庭以这种模式存在的居多。
  第二种是在法院内部设置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目前综合审判庭已发展到598个。
  第三种是跨越不同地域设置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判,比如上海、江苏等地法院都有这方面的探索实践。
  第四种是在法院内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五种是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少年家事审判庭,实行未成年人案件和家事案件并轨审理。这种组织形式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为典型。目前最高法已选择100个中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这种模式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
  少年法庭根据不同模式和法官数量,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仅受理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受理未成年人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案件;除受理上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和离婚、继承等家事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案件。

双向保护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记者:少年法庭工作有哪些理念、制度、经验可以分享?
  蒋明:长期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立足本地实际,逐渐形成符合本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要求的少年司法工作理念。这些理念包括综合治理理念,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双向保护理念等。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司法机关与社会各界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举全社会之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实践中,司法机关已经建立起“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社会力量也建立了“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
  在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司法实践中,始终强调要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目前有些地方存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过头保护的倾向。我个人认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应当是一种平等原则下的特殊、优先保护。实践表明,一味施以宽大措施,甚至会起到诱发犯罪的作用,使他们成为“二进宫”“三进宫”的惯犯。因此,在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能顾其一端,罔顾其他,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必须把握好双向保护理念。
  在双向保护原则下,人民法院应当重点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32年来,各地法院努力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创立了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判后帮教、社会调查、轻罪记录封存、心理评估干预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机制,有的已被立法和司法解释采纳,有的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最高法的推广应用,有的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圆桌审判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记者:圆桌审判成为我国法院少年法庭的一个亮点,宽松的气氛虽然有利于教育挽救犯罪少年,但是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削弱了刑罚色彩?
  蒋明:圆桌审判是人民法院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日臻成熟的少年司法审判特色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少年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早在199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开始采用圆桌审判方式。此后,各地少年法庭陆续实行圆桌审判审理方式,但目前圆桌审判没有形成统一的形制和受案范围,甚至在人员座次安排上差别都很大。
  在形制上,有些法院将圆桌设计成椭圆形,比如上海的法院;有些是空心圆,比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的是实心圆,比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的是U字形,比如海淀法院;还有些虽然称为圆桌,但只是普通法庭形制的改进版,比如福建省有些法院采用的书桌形法庭。
  尽管圆桌审判各地发展各不相同,形态差别也很大,但是理念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营造和谐的审判氛围,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慌、抵触心理,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更好更易接受判决结果,更有利于审判人员对青少年的帮教,从而达到改造未成年被告人,弥合社会创伤和裂痕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圆桌法庭形制发展与理念提升不对称。圆桌审判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随着覆盖面的扩展,圆桌审判的形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人民法院对圆桌审判的追求,不自觉地陷入过于注重法庭设置,过于追求单纯法庭形制变化这样一种舍本逐末的怪圈当中,圆桌审判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反而被淡化,没有受到特别关注。
  圆桌审判不是万能药,并不是所有涉少案件都能适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都适用圆桌审判。我个人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圆桌审判的宗旨,主要是营造和谐的庭审氛围,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促使其顺利接受量刑和教育改造。而对那些主观恶性深,多次犯罪且手段极端,社会危害性大,后果非常严重,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的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适用圆桌审判。(刘子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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