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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绍兴市区禁货区域货车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通告

发布于:2016-6-21 14:21:56  浏览:1906次
  现将《绍兴市区禁货区域货车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建议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通过书面反馈至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城区越西路1号),反馈情况请附意见人手机号码以便于联系。联系电话:88582218,传真:88582070。
 绍兴市公安局
  2016年6月13日
  
绍兴市区禁货区域货车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货运车辆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扩大绍兴市区货车禁行范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行证办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严格监管”的原则。对应急抢险类车辆实行全额保障,对运输生产生活必需品类车辆以及符合国家、地方政府产业规划并鼓励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有条件优先保障,同时按其规模、效益等指标进行分类差别化保障。
  第三条  严格控制通行车型,优先保障新能源环保车型。申办通行证的车辆除专项作业车、特殊结构货车、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等特殊用途外,原则上应为厢式货运车辆。越城区二环以内区域,原则上应为微型、轻型厢式货车。
  第四条  严格控制通行时间,除应急抢险类车辆外,中型以上车辆以夜间通行为主、日间通行为辅,确需日间通行的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第五条  科学设置通行线路,原则上要避开人口密集、交通复杂地段,按照在禁行区域内按最短距离线路通行,确保安全、畅通。
  第六条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审批办理越城区范围内通行证,以及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业务,同时负责通行证办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柯桥区、上虞区交警大队负责办理本辖区内通行证业务。
  第一章 发放的范围
  第七条  通行证发放的范围为: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禁行区域的应急抢险、市政作业、工程作业、工程运输、配送、生活品运输、企业(市场、仓储)、危化品运输及个人营运等车辆。
  应急抢险类车辆是指电力、通讯、燃气、供排水、市政设施等应急抢修车辆。
  市政作业类车辆是指用于环境保洁、道路维修、绿化养护、路灯维修等日常作业车辆。
  工程作业类车辆是指电力、通讯、广电、供排水、燃气等部门的作业车辆。
  工程运输类车辆是指用于混凝土、建筑渣土、泥浆、重点工程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  
  配送类车辆是指菜篮子、报刊、邮政、快递、专业配送等运输车辆。
  生活品运输类车辆是指用于进入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市场的运输车辆以及粮油盐、食品、桶装水、搬家等的运输车辆。
  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车辆是指为禁行区域内企业、专业市场、仓储物流基地等单位运输货物的车辆。
  危险化学物品等运输类车辆是指用于汽(柴)油、煤气、医用气体以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
  个人营运类车辆是指登记地址在绍兴市区的个体营运车辆。
  第二章 通行证种类
  第八条  通行证分全域通行证、专线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危险化学物品运输通行证。
  全域通行证,允许车辆在禁货范围内除7时—9时、16时至18时30分高峰时段外通行,但必须遵守市区其他交通管制的规定,特殊情况经审批允许高峰通行。
  专线通行证,除7时—9时、16时至18时30分高峰时段外,允许车辆按指定的线路通行,特殊情况经审批允许高峰通行。
  临时通行证,除7时—9时、16时至18时30分高峰时段外,允许车辆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路段通行。
  专线通行证指定的线路不能超过7条,临时通行证指定的线路不能超过5条。
  危险化学物品运输通行证,允许通行时间严格控制在21时至次日6时,并按指定线路通行,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适当放宽限行。除相对固定运输汽(柴)油、煤气以及医用气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放专线通行证,其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放危险化学品运输临时通行证。
  第九条  运载超限(长宽高)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通行证以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应车型发放及换发规定
  第十条  应急抢险类车辆发放全时段全域通行证,有效期1年;市政作业、工程作业类车辆发放避高峰全域通行证,有效期6个月;工程运输、配送类、生活品运输、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车辆发放专线通行证,有效期1个月;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类车辆发放危化品运输专用通行证,有效期1个月。
  通行证实行以旧换新,在有效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为3天,原则上不换发,如需临时性再次进入禁货范围的,需另行申请核发。临时通行原则不办理跨区通行证,越城区二环(含)以内原则不办理白天临时通行证。
  第四章 办理规定
  第十一条  车辆办理通行证应按规定填写《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申请表》,由车辆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同时提交行驶证、车辆强制险及保额险100万以上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凭证,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工程渣土、建筑泥浆运载车辆办理通行证必须经市渣土办(市泥浆办)确认,并出具《渣土车辆准运证》、《泥浆车辆运载卡》。其他工程运输类车辆办理通行证还须经施工单位予以确认,并提供工程中标文件及工程运输合同。其中工程运输车辆号牌驾驶员驾驶证非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必须提供本市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
  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类辆办理通行证,申请单位还应提交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押运员身份证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运输合同。其中驾驶人的驾驶证须定期审验合格有效,载明的准驾车辆与运输车型相符。
  个人营运类车辆应提交本人实际住所证明和车辆停车位证明。
  第十二条  以下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
  1.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
  2.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农用轮式机械车辆;
  3.车辆、驾驶人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
  4.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非浙D号牌的工程运输车辆自2017起1月1日起只予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五章 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
  第十五条  不得涂改、伪造、挪用或使用失效的通行证;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放置于前挡风玻璃左下角,未随车携带通行证驶入禁行区域的,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处理;遇有交通警察执勤检查时,应主动出示通行证。
  第十六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30天:
  1.未按规定时间、线路通行的;
  2.在禁行区域内因超速、超载、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车辆非法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的;
  3.进入禁行区域不服从管理的;
  4.在禁行区域内运输过程中,造成撒漏,经指出仍不予纠正的;
  5.在一年内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3起以上的;
  6.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累计交通违法达到5次(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通行证,并在一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发生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或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车辆所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1.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下发《整改通知书》期间,停发该车辆所有人所有货车的通行证,直至整改合格;
  2.车辆所有人的货车检验率未达到95%以上,中重型货车检验率未达到100%的,停发该车辆所人有全部货车通行证,直至检验率达标;
  3.车辆所有人有货车存在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停发车辆所有人所有货车通行证,直至交通违法处理达标。
  4.工程类车辆一个月内因抛洒、撒漏被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抄告或处罚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的,停发车辆所有人所有车辆一个月通行证。
  第六章 审批规定
  第十九条  通行不跨区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辆辖区交警大队提出通行证办理申请,辖区交警大队在申请人提供资料完备情况下,临时通行证当场完成审批办理,其他通行证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  通行跨区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主要通行线路所在地交警大队提出通行证办理申请,受理大队在申请人提供资料完备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报支队秩序大队,秩序大队应当在接到受理大队提交的审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越城区二环(含)以内区域通行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主要通行辖区交警大队提出通行证办理申请,受理大队在申请人提供资料完备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报支队秩序大队,秩序大队应当在接到受理大队提交的审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批办理,其中中型以上货车在审核后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通行,车辆所人有应当向车辆所在地或目的地交警大队提出通行证办理申请,受理大队在申请人提供资料完备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报秩序大队,秩序大队接到受理大队的审批申请后,如通行线路涉及多个大队的,还应通报相关大队审核,并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其中相关大队、秩序大队的审核的时间均为一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通行证实行网络化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通行证办理情况实行每月一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通行证管理职责,公开办理制度、办理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试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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