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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于:2016-4-20 12:43:27  浏览:1172次
  近年来,离婚后因探视子女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探视子女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探视常因离异双方矛盾积怨而难以自行解决,要靠法院强制执行。近日,广州市从化法院法官调解解决了阿南与阿颖的探视权纠纷。
  2011年阿颖与阿南登记结婚,2015年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不久丈夫阿南便经常夜不归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动手,阿颖曾因阿南的殴打而两次报警。在阿颖怀孕期间,阿南还多次对阿颖实施暴力。儿子出生之后,阿南也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阿颖于是到从化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两人的孩子归阿颖抚养,阿南每个月支付小孩子生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阿南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及健康的情况下,每星期探视小孩一次,阿颖有协助的义务。
  在法院判决之后,阿颖因为记恨阿南的所作所为,常以各种理由搪塞阿南,不让他见儿子。阿南对年仅一岁的儿子甚是思念,无计可施之下唯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调解室里,阿颖和阿南又吵了起来。“判决后,他天天晚上三更半夜发短信骚扰谩骂我,让我每天都不得安宁,我凭什么给他见儿子!”阿颖激动地说。阿南也撂下狠话:“即使离婚了,我还是孩子他爸,你凭什么不给我见?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看你怎么办!”双方互相指责,调解场面十分尴尬。
  整整一个下午,经过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劝解,双方最终同意达成和解。阿颖同意阿南在小孩未学会走路和表达之前每周周六上午9时到小区接走小孩子,在11时30 分之前把小孩送回居住地方。待小孩能独立行走及表达后,阿南探视的时间可以长一些。

法官说法:强制执行不能 从根源保障探视权
  阿南为了探视孩子向法院申请执行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对阿颖的协助义务也是有相应规定的,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驶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执行法官表示,法院强制执行绝对不是解决探视的最好途径。探视权为了保障孩子身心健康而设,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手段,也是孩子弥补情感缺失的重要途径。只有意识到这一点,离异双方才可能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合理行使探视权。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许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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