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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要做执法司法的良吏

发布于:2016-3-17 10:39:40  浏览:1196次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玉鸿
  孟建柱:“坚持把建设过硬队伍作为根本保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九点。
  从1月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九篇:中国长安网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玉鸿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对于孟建柱同志提出的“坚持把建设过硬队伍作为根本保证”,您是如何理解的?
  胡玉鸿: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强调社会治理与案件处理必须依循既定的法律准则,然而,法治又不是一种机械的规则治理,它需要由人来推动,由人来执行。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孟子早就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就告诉我们,法律即使制定得再好,但如果缺乏执法司法的良吏,也只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一支信仰法治、精通法律的政法队伍,法治的实现只能是一种梦想。因此,过硬的政法队伍的建设,不仅是推行法律所必需,更是维系法治的基石。
  中国长安网:如何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胡玉鸿:对于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孟建柱同志以“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十六个来作出概括,可以说,这囊括了党中央对于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期望。
  “忠诚可靠”强调的是政治态度与法治理念,即以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将对宪法与法律的信仰融于内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和遵守法律,党的主张、政策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转化为法律,是政法工作者必须严守的准则。“执法为民”强调的是政法工作的基本目标。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执法中必须时时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务实进取”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自我施压的进取精神。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权利与义务的争执,任何一个裁断都事关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够查清案情,分清是非。同样,法治又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政法工作者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就“公正廉洁”来说,这既是政法人员的工作纪律,也是维护法律形象的基本保障。政法工作者必须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公正的法律判断以及廉洁的守法形象,否则,他们所作出的法律裁断,就不会被人们所认同。
  中国长安网:如何实现政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胡玉鸿:总体来说,需要通过建立正规的制度来保证政法人员素质的提升:一是准入制度,即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制度,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门槛;二是遴选制度,即从律师、法学专家等其他渠道吸纳法律精英加入政法工作队伍;三是保障制度,包括物质保障与身份保障等。
  我理解,“正规化”着重指的是制度层面的正式、权威,“专业化”是对政法人员法律素质的高标准要求,“职业化”则是一种保障,对外它拒斥不具备法律从业资格人员的进入,对内则是要求政法人员职位的固定性。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中国长安网:如何把对政法队伍的“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
  胡玉鸿:“严管”和“厚爱”的提法,充满了温馨感与人情味。众所周知,政法工作者担负着执行法律的神圣使命,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法律的正确施行,因此,对他们高标准、严要求是必需的,必要的追责机制也是合理的、应当的。然而,在强调严格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加以爱护、关心、支持、帮助。
  广大政法干警特别是基层单位的同志,长期战斗在政法工作第一线,尽职尽责、十分辛苦,为维护国家安全、排查化解矛盾、预防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共和国的每一个进步,都凝聚着他们的心血和汗水。对于这样一支功勋卓著的队伍,必须动之以情,施之以爱。要在思想政治上关心政法干警的成长进步,工作生活上提高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以解除他们忠实履职的后顾之忧。要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使政法干警珍惜职业荣誉,安心政法工作。
  中国长安网:增强政法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什么把“创造力”放在首位?
  胡玉鸿:将创造力置于凝聚力、战斗力之前,很有深意。一方面,队伍建设的根本目标,就在于突出政法干部的主体地位,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他们能够勇于担责,敢于决断;另一方面,政法队伍的创造力也是践行法治所必需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要以抽象的法律条款来概括千变万化的社会形态,必然会捉襟见肘,难以应对。在法条出现理解上的分歧与多义时,需要执法者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释义;在立法出现空白和漏洞时,需要执法者以智慧和经验来予以填补;在必须审时度势、自由裁量的场合,需要执法者选择最为合适的尺度;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不公正的裁决结果时,需要执法者站在法律原则的高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
  一句话,法律的施行与运作是一门技艺,需要政法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法律发展的经验证明,缺乏法律职业者的参与,法律永远都只能是抽象而不完备的规则系统,相反,许多具有创造性的司法案例,它们几乎一下就掀开了法制史上新的一页或创立了新的法律制度。所以说,创造力是政法工作的生机所在,也是推行法治所必需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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