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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私生子 妻子起诉离婚获30万精神赔偿

发布于:2016-12-25 8:28:12  浏览:1001次
  王某与张某结婚30余年,2013年,女方王某发现男方张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行为,甚至一名女子已经为男方生育子女。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高昂的精神损害索赔。一审法院准予两人离婚,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男方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驳回了女方的索赔诉求。女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没有索赔依据,但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男方违反了配偶间的忠诚义务,对女方形成事实上的侵权,故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三中院赵霞法官表示,索赔关键因素是男方与其他女性生育有子女,如果男方与其他女性仅存在“出轨”或“一夜情”等行为,女方就很难获得索赔。

判决
  二审改判女方获赔30万
  男方张某与女方王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努力,白手起家设立了资产逾千万的公司,并且生育有三个子女,均已经成年。但2013年前后,女方偶然发现男方与多名婚外异性存在密切关系,且与一名女子黄某共同生育一子,现已经年满5岁。女方诉至法院,称男方与黄某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且已经生育一子,给其造成重大精神伤害,现要求离婚,并由男方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男方否认与黄某同居及重婚,其称与黄某仅发生了“一夜情”,不料黄某由此怀孕生子,其不得不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现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给予女方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现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男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非婚生子,但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及重婚,故其要求男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因此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女方对此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特别是其与婚外异性已生养子女多年,有违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男方的上述行为无疑对作为配偶的女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综合男方行为的具体情形、损害后果以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改判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法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过错方需赔偿
  三中院主审此案的赵霞法官表示,如果按照《婚姻法》规定,男方确实不应赔偿女方。按照《婚姻法》规定,有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夫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4种情形分别是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表明男方与黄某或其他女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因此根据《婚姻法》,无法支持女方的索赔,但是女方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配偶之间的忠诚义务,也是人身权的一种延伸。在此案中,女方为了陪男方创业,辞去工作照顾孩子,因此对男方有很深的依赖。所以,男方的出轨行为以及生育一个孩子的行为,对女方形成侵权,理应向女方赔偿。
  解读
  私生子系索赔关键
  什么样的行为,离婚后夫妻一方可向另一方索赔?赵法官表示,一般的“出轨”或者“一夜情”行为,属于纯粹的道德范畴,很难索赔。除了《婚姻法》规定的4种情形外,一方的侵权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另一方才可根据《民法通则》获得赔偿。该案女方索赔成功的一大关键因素是其他女子为男方生育了子女,这就导致男方的过错达到一定程度。赵法官介绍,诸如男方在抚养孩子多年后,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也可以在离婚后向女方提出索赔。
  为何男方要赔偿女方30万?赵法官表示,并非所有的此类赔偿案件都要赔偿如此高的数额,该数额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赵法官介绍,经查男方经济实力很强,所有财产都在男方控制中,男方还有转移财产等行为。如果赔偿数额过少,达不到惩戒男方的目的。另外,赵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一旦做出赔偿判决,赔偿需要在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支出。(文/本报记者 杨琳)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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