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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纳入刑法

发布于:2016-12-19 10:37:25  浏览:953次
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昨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黄毅分析: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过程当中,各类风险、安全隐患交织叠加,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出台这个文件非常及时,而且提出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所以说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明确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要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发生了实际危害的后果,他实施了危害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后果,我们一般不纳入刑事追究的范畴。现在由于这些行为极大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对于危险行为本身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拒不整改有重大隐患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的,过去这些没有考虑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不够,不足以阻止、惩罚、制止这一类的违法行为。
  在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方面,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特别提出,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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