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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委正抓紧起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

发布于:2016-11-29 17:04:00  浏览:1103次
代表提出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
中政委正在抓紧起草法律草案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司委了解到,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起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徐显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议案。议案提出,从理论和实践看,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主体;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发现预警机制;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加强对综合治理的人力物力保障;对违反本法者予以问责。
  内司委建议,适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代表建议制定校园安全法
  教育部开展学校安全条例调研
  近年来,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同时,部分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也给学校带来困扰,“校闹”现象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司委了解到,为加强校园安全建设,教育部正在牵头起草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同时也在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条例起草的前期调研工作。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高阿莉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两件。议案提出,校园是青少年学习与活动的主要场所,校园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代表们建议制定校园安全法,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明确各方责任,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内司委认为,校园安全事关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有必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制度规范。建议教育部抓紧健全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

代表呼吁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司委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司委了解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由内司委负责联系。内司委积极参与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刘卫国、袁红梅等151名代表提出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5件。议案提出,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存在居委会自治功能弱化、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多元主体参与共治有待激发、换届过于频繁等问题。代表们建议对法律进行修改,明确社区居委会的概念和职能定位;明确社区居委会的治理结构,理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关系以及居委会与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驻区单位的相互关系;明确治理主体和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和治理方式;明确社区工作人员的来源、薪酬标准、社会保障;将居委会任期由三年延长至五年等。

代表呼吁修改社会保险法
  财经委建议推进法律修改完善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了解到,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强研究论证,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郑玉红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郑功成等32名代表提出,社会保险法未确定劳动者直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权利,实施中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无法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保护与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险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代表议案所提意见,认为有必要研究修改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拒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着力解决代表议案所提问题。

代表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称修法客观条件已具备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了解到,财政部认为从政府采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来看,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下一步,将加强研究,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同意。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曾志权等47名代表提出,现行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当事人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合并处理,由当事人双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解决争议纠纷,完善控告检举制度,细化采购人、供应商法律责任等。财政部认为,代表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目前正在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新增相关内容和加强普法教育和强化监管,着力解决议案反映的质疑和投诉处理与制度目标相背离、责权不对等、法律责任不细等问题。(朱宁宁)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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