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提前淘汰黄标车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和黄标车淘汰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25号)、省环保厅《2015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浙环函【2015】159号)等规定,淘汰黄标车工作是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黄标车属于限期淘汰车辆,经市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全面停止黄标车环保定期检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和综合性能定期检验工作,机动车未取得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和综合性能定期检验。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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