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国家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迎来了15年来第一次“大修”。 随着立法法的修改,油价不能再说调就调,限行限购也不能再说限就限;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避免改革先行立法滞后的现象;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也不能肆意妄为,从而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昨天,全国人大浙江代表团的代表们纷纷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发表看法。 郎胜:第三次审议稿,亮点很多 “立法法实施15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制度性安排上,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郎胜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党中央“四个全面推进”的要求,都对立法发挥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好做法,也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法在法律上固定下来。同时,立法工作还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制度予以明确,比如立法权限的划分需要进一步界定,立法中的部门化倾向问题以及有的地方存在的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都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法,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法进行了修订。 郎胜介绍,这次全国人代会上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已经是该草案的第3次审议。草案相对成熟,也有很多亮点。比如,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并且在草案中把“税收”作为单项列出来,并跟在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之后,“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视和保护”。 同时,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内容,草案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将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当然,这些设区的市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用好这个立法权。”郎胜说。
齐奇:限定立法事项范围避免地方立法“一哄而上” “我国有13亿人口,各地区差异很大。如果每一个地方的事都要上升到全国层面来管,太难。”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齐奇说,修正案草案既考虑了这一基本国情,将以前仅由49个“较大的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280余个设区的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将下放给较大的市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限定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而其他立法事项则需由法律另行规定,避免各地重复立法。 另外,为避免地方立法能力欠缺却“一哄而上”,草案规定较大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确定。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齐奇认为,这一规定实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授权对改革决策的特定事项可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同时,也严格地明确规定了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等,避免了“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 而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正案草案设定了主动审查机制,完善了审查处理程序和建议意见的反馈机制,还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在备案审查中的职责。“这就强化了立法监督,也使监督能真正落到实处。”齐奇说。 在对草案“点赞”的同时,齐奇也提出了修改意见。比如,修正案草案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对此他进一步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应被纳入听取意见范围,充分吸取法院和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另外,对草案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他建议,应该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一项规定,让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具有改变或者撤销较大的市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陈云龙:严格部门规章打掉法外设权的“保护伞”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认为,立法法的这次修改事关“四个全面推进”,意义重大。比如草案确立“税收法定制度”,规定了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收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个公民。”陈云龙说,我国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许多税种、税率的调整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来决定,“有了‘税收法定’制度,必然会从立法上起到防止公民和企业税负过重而影响民生的作用,进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建成”。 而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方面,草案对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作了修改,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作了积极而稳妥的探索,“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来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避免改革于法无据或者改革先行而立法滞后的现象,依法授予改革者‘尚方宝剑’,立法助推改革开放”。 为了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草案对部门规章的制定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陈云龙认为,目前国家层面仍有许多行政文件设置了企业资质资格类、产品评奖评优类等行政权力,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也助长了权力寻租腐败。而立法法的这一修改,将打掉法外设权的“保护伞”。 陈云龙进一步提出建议:根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其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地方性法规立法有一个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规章实施满2年之后,而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在这个期间规章是否还有效?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薛少仙:加强培训指导让地方立法有良好的起点 随着立法法修改,设区的市将被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作为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全国人大代表薛少仙感慨:“这是我们多年的梦想,在我国立法史上也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薛少仙说,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活动,实现中央、省级和市县之间权力的科学合理配置,并有力激发地方政府城乡统筹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外,草案体现了公开立法,民主立法,尤其对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有了明确规定。比如,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代表反馈;确定立法项目,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另外,为提高立法质量,草案规定拟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常委会工作机构可对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这也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 薛少仙也提出了两条工作性的建议。一,就目前现状而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有待提高,“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加强,民众普法教育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任重道远。建议全国人大每年选取1-2部法律法规进行上下联动的执法检查,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形成全社会敬畏法律的良好风尚;二,对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给予支持和鼓励。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一定的地方立法权。这对地方人大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挑战。希望全国人大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明确,对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培训和指导,使地方立法能有一个良好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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