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又有重要指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2014年的“允许”变为“赋予”,首提“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加上“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大看点。 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表述,中央一号文件有一个亮点,就是要求“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这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有所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总体确地到户,引导经营权入股 丈量实测是确地的基础,只有规范操作、保证质量,才可以存入永久档案,作为今后农业发展和产权流动的基础,才能够让农民满意,使产权明晰。因此,对于喊出“一年之内完成任务”的试点,要防止其为赶进度敷衍了事、糊弄农民。对于畏惧困难、患上“拖延症”的地方,担心实测颁证影响征地进程的地方,要落实责任,确保土地确权工作如期完成。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这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一大实践。有的人认为,搞土地股份合作,就可以摆脱复杂的“确地”,选择轻松的“确股”,这是不正确的。要知道,推行土地经营权股份制与确地到户并不矛盾,推行土地股份合作也应以确地为前提。因为确地以后再进行股份合作,更能保证股权的清晰。 “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新提法。“引导”二字说明中央对这几年地方搞土地股份合作的认可;首次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而非“承包经营权”入股,则区分了入股的主体。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只讲经营权入股,体现了渐进改革精神,防止了农民因股份流失而失去承包权。 “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家庭经营是可以做到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规模经营主体等更适合生产环节,相比较而言,合作社应该在流通、农机等服务环节发挥作用。二是搞土地股份合作规模往往比较大,所以必须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这是关键问题。”党国英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上赋权,修法指日可待 中央一号文件在土地制度改革板块首先“连脉”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有关土地改革的“三不”底线,各类试点须以“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前提“审慎稳妥”推进,并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防止出现颠覆性错误。 其后,提出一系列关于“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部署。而对于承包地的相关问题,则散见于集体产权改革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 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文件由去年的“允许”变为“赋予”,可以理解为政策上的赋权。改革在更前进了一步的同时,也倒逼现有法律必须突破,修法指日可待。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小映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若要入市,肯定要和城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并轨。首先体现在,同样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三种方式进入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还可以和国有出让土地一样进行转让。“这意味着,将来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管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将实行统一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农村宅基地:探索住房保障新机制 在宅基地方面,文件首提“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张云华认为,“福利分配,免费使用”是农民住宅用地取得与使用制度,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居住权利,但与此同时,这种制度也造成许多农村中存在“一户多宅”和空心村现象,大量宅基地闲置浪费。 “近年来,数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定居,未来若干年还将有上亿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居住,越来越多的农宅将空置。在此背景下,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有必要进行改革。”张云华说,“一方面应重点鼓励农民利用农村中原有的空闲农宅,对农民利用闲置农宅给予奖励或补贴,以经济激励来变废为宝,节约土地。另一方面应试点宅基地有偿取得与有偿使用制度,对城郊地区新申请宅基地实行有偿取得方式,对农村外来人员使用农宅,及农户多占宅基地的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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