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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联手省司法厅规制“科学法官”

发布于:2015-1-9 9:40:13  浏览:1280次
       法医病理鉴定,让死者走得明明白白。声像资料鉴定,令嫌疑人在证据面前低头。亲子鉴定,使尿毒症女孩重获新生。

  这些,都是司法鉴定的威力。然而,在鉴定过程中,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昨天,省高院联合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案件事实的“科学法官”

  鉴定是鉴定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证据调查活动”。因此,鉴定人也被称为“科学法官”。

  有这么一起案件就很说明问题。

  邢某诉潘某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到了我省某法院,潘某气愤地看着邢某提供给法院的借条,坚称其中肆拾壹万元的“肆”以及阿拉伯数“410000”中的“4”均是事后篡改,他只借了11万。

  究竟是11万还是41万?潘某请求鉴定。

  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会诊发现,大写金额“肆”字处的纸张存在污损,置于文检仪下观察,“肆拾壹万元”中“肆”字和“4”字的“∠”画的荧光反应与借条上其他字迹完全不同。

  最后真相大白,法官采信了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说,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55.8万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12.7万件。每年司法鉴定数占民商事案件比重保持在5%左右。

  要对“司法黄牛”说不

  省高院调研发现,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并且此类案件的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比例较高。然而,单方委托鉴定,对方当事人大多没有参与,诉讼中争议大,采信率不高。

  这种情况与“黄牛”的介入不无关系。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司法黄牛”张某便找上门要代为索赔。张某提出的要求是由他垫付诉讼费用,然后收取赔偿金的50%。

  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元的赔偿金,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

  然而,根据与张某的约定,侯某只拿到4万元。当他得知实际赔款金额后,到幼儿园找到张某的儿子,企图要挟张某。激动中,侯某持刀刺中幼儿园园长,最后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特别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不当勾连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叶向阳说。

  为了遏制“司法黄牛”,省高院出台《纪要》,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去找调处中心,不需要寻求“黄牛”帮助,从纠纷源头控制。同时,《纪要》细化了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内容,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通过明确费用负担方式,引导案件当事人减少自行委托,遏制“黄牛”的介入。

  加强对鉴定节点的监督

  省高院调查发现,一些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比较任意,申请内容含糊、笼统,由此导致鉴定期间过长,影响审判效率。法院抽取2013年涉鉴定案件,发现平均鉴定扣除审限天数为81.34天,其中最长鉴定用时达500天。

  为此,《纪要》 从法院和鉴定部门两方面着手,增加双边约束,促进司法鉴定效率的提高。法院内部建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节点管理制度。

  “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点与点之间的时间自动计算,各个环节对审判效率的影响清晰可见,有效避免人为拖延。”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说,目前宁波、金华部分法院已施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节点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2015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将统一实施。

  另外,针对当事人反映对鉴定机构情况所知甚少的问题,《纪要》 特别强调要充分利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介绍,6年来属于司法厅管理的开展三大类司法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稳定在53家,目前司法鉴定人723名。而这些信息,都可以在此平台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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