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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航产航权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 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颁布,“四大亮点”引起关注

发布于:2015-1-9 14:02:13  浏览:1631次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正式颁布,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对航道建设、航产航权保护第一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法的制订将对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国务院在1987年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要求。而新颁布的《航道法》定位准确、权责明确、制度合理,从法律层面为促进航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
       其中“四大亮点”引起关注: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航道建养资金,为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来源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条);二是设定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航条件影响评价为通航河流上的临跨拦河工程工可取得批复的前置条件(第二十八条);三是对于碍航闸坝恢复通航提供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四是为航道执法、治理滥采滥挖提供法律依据,非法采砂最高罚款30万元(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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