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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三部门:贯彻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发布于:2015-1-7 9:11:12  浏览:1359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出通知,就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根据案件需要,向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或者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反馈。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取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和监管、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如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通报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可以根据案件线索开展核查,发现被告行为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
  通知指出,案件调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告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费用、修复方式等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通知明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可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结果,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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