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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车防盗备案工作的通告

发布于:2015-11-5 9:24:47  浏览:1419次

      为有效防范、打击盗窃二轮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市公安局决定,于近期在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自20151120日起,对越城区、绍兴高新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电动车开展防盗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备案的时间为20151120日至2016120日(已办理防盗备案手续的不再重复备案),备案地点为现住地派出所(或就近派出所)指定的地点。

  二、电动车所有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电动车所有人与代办人为非本地户籍人员的需持有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经公安机关查验之后予以备案。

  三、对无法提供合法购买证明的,公安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备案。确系个人所有,且所有人本人当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车来历承诺书》,公安机关视情予以备案,每人仅限1辆。

  四、2016120日集中备案期满之后,公安机关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对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来历不明的电动车进行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防盗备案不涉及交通管理方面的车辆性质认定。本次防盗备案工作要发动群众自愿参与,当事人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有偿安装防盗装置和办理商业保险。

                                      

  绍兴市公安局

                               2015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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