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点普法】HR爆新职场性别歧视 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调查动机
随着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中国进入了全面二孩时代。然而,在一些职场女性看来,即便有这样的利好政策,她们也不敢生。尽管我国法律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在实际中,这道无形的门槛一直存在,尤其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当前的女性就业情况如何?是否真的存在因生育问题衍生出“新”的就业性别歧视?请看以下调查报道。
“已婚,已育,一子一女”
面对这样的求职简历,做了7年HR(人力资源)工作的钱月忍不住“会意”一笑。
“以前在外企筛选求职简历时,经常看到女性应聘者对子女情况作介绍。近两年,在国内企业的应聘求职简历中,也开始出现这样的介绍,言下之意很明白——俩孩子,肯定不会再生了。”作为女性的钱月,面对这样的变化,有些无奈。
在钱月看来,女性求职者在应聘简历中注明生育情况,其背后是职场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这一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也是一大热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直言——“女性就业歧视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暴露的一些新问题中,显得比较突出”。
“的确如此,女性在职场上受歧视的情况越来越多。以前,只要女性已婚已育,企业还是愿意聘用;现在,就算求职女性已经生育,企业也会很戒备——他们担心,万一生二孩,那该怎么办?”钱月说出了目前的职场现实。
职场女性被贴上多个标签
真实事例
【10年前】
25岁的左菲菲应聘上海一家证券公司。面试考官突然出了这样一道题:“你结婚了吗?”已婚的左菲菲在头脑中用1秒钟对当时的情势进行判定后,斩钉截铁地回答:“没有。”
就在左菲菲忐忑之中,考官说:“你看什么时候能来上班?”
【10年后】
2016年下半年,已有丰富企业上市并购经验的左菲菲再次站到面试官面前。一如10年前,在面试最后,左菲菲又遇到一个问题,“你还有生育打算吗”?
已经35岁的左菲菲育有一子,“隐婚不会对工作产生影响,但一旦表示不再生育,就不能再改变”。面对这样的问题,左菲菲犹豫了,也正因为犹豫了那么一下,左菲菲失去了这次应聘机会。
作为HR圈里的老资格,钱月说了一个段子:女性还没生孩子,已经被打上“以后要请婚假和生两个孩子产假的特大定时炸弹”的标签;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性,在职场会被贴上“这是个随时生二孩定时炸弹”的标签;已经生完二孩的女性,职场上的标签变成“没有精力工作”。
这样的段子并非没有实例佐证。
在北京工作的郑璐,自打两年前生了孩子后,就在公司的隐性政策之下被逼辞职。此后半年的求职经历让她“苦水连连”:“以前找工作挺容易,现在愿意给我面试机会的公司档次降了很多,愿意支付给我的薪水也降了很多。面试时,面试官会很直接地问生育问题,就算是男面试官也毫不顾忌一些隐私问题。有的HR为了完成面试人数指标,会让你过去面试,但他们内部不成文的要求是招男性。在我曾经的同事里,女性员工跳槽后,普遍过得不如以前。唯一的例外,是二孩政策出来前就跳槽的女性朋友。不过,男性同事跳槽不限于二孩政策这个节点。”
“在二孩政策出台后,尽管公司领导层不会明说,但HR已经明白招聘标准:一般的未婚女性不招,一般的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性不招,已经生育二孩的女性可以考虑。”钱月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女性有能力或者家庭背景、人脉资源都不错,不管结婚与否、生孩子与否,公司都会录用。我认识的企业高管在酒局上明说,流水线外的工作岗位,除非是能力特别出众或者家里关系背景是公司需要的,一般女性不在考虑范围内”。
有企业将招聘女性视作风险,企业很坏吗?
“很多时候HR也很无奈。一方面,不应该也不想歧视女性;另一方面,业务部门面对因怀孕、生孩子、休产假导致的人手不足也是真心很烦恼。”钱月说。
北京一家留学咨询机构创始人杨望海还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孩子,大体算下来,这个家庭的女性可能会在生孩子这件事上花5年时间。那么仔细算算,怀孕、生产、哺乳……在5年时间内,这名女性有三年半的时间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也就是说,一名雇主雇佣了这名女性,在5年时间里,付给这名女性百分之百的薪水,却只能得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生产回报,甚至更低。
防范风险——钱月告诉记者,这是“企业对HR的新要求”。
“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企业确实会倾向于不招女性。因为确实有女性故意占便宜,比如一过试用期就怀孕,一怀孕就请长期病假等。所以,HR要确保不会招进这样的人,否则就是失职。那么,HR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当然会倾向于对自己比较安全的选择。”钱月说,“大龄未婚女青年、已婚生一孩女性,HR其实很害怕遇到这两类求职女性。在有选择的情况下,HR会避开这两类求职女性,因为风险级别最高”。
在调查中发现,考虑到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招聘时大多不会明目张胆地提出“只招男性”的要求,性别要求往往成为一个“隐性门槛”。一些公司采取“女性简历看都不看”的筛选方法,让不少女性求职者“躺枪”。更有甚者,部分公司故意将已怀孕员工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
保障女性就业权益还要迈过几道坎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生育二孩或有意向生育二孩女性的就业问题,成为一大关注点。
这一问题的背景是,对于是否生育二孩问题,在职场打拼的女性面临着比生一孩更艰难的抉择:到底是“生”,还是“升”?生二孩,于家庭有利,但可能失去升职机会,甚至在职场潜规则下失去工作。家庭与事业之间,女性常常感到左右为难。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认为,对于女性而言,无论从她实现个人价值还是从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来说,就业都非常重要;女性的参与对社会发展而言也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在全国两会上建议,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企业要正确对待育龄期女性”。
孙晓梅说,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当前基于生育的就业性别歧视仍普遍存在。54.7%以上的妇女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
上述调查显示,不少女性认为,生育使得自身的职业发展机会减少、个人收入降低;67.7%的被调查妇女认为生育减少了自己的培训或晋升机会;47.4%的被调查妇女认为生育使得自己的工作岗位变差,部分妇女不得不因生育中断工作。
“这些状况导致很多想继续就业的女性不得不放弃生育或推迟生育时间,特别是有职业发展潜力的女性,婚后多年不敢要孩子,生育二孩更是无从谈起。”孙晓梅说。
孙晓梅呼吁,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应消除就业歧视。
对此,孙晓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将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单独列出,并对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罚则、法律救济途径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评定标准与处罚标准。
“从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我们是严禁就业歧视的,而且我们的政策上也是非常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傅莹重申。
“生育行为是全社会都应给予关注和支持的系统工程。国家应采取措施将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至少是部分社会化。”复旦大学人口与发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彭希哲认为,企业因女职工生育而受到的影响,政府应介入并建立相关机制分担这部分成本,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和延长享受时间等。另外,在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托儿所和幼儿园时,政府可对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
职场女性不可不知的十大法律问题
一、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就业歧视么?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答: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签了也无效。
三、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四、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五、“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雇?
答: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法。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解雇违法。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答: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是,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答:此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严格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条款亦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看,支持解雇的案例不少。另外,有些地区地方指导意见明确可以被解雇,比如深圳《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八、“三八”妇女节可以休假吗?如公司安排工作,可以获得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费吗?
答: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因此,女职工在妇女节享受半天的休假。关于妇女节加班能否享受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答复:“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故实践中妇女节加班的无法享受300%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自愿支付的除外。
九、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因“三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1、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2、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3、诉讼策略的选择:如果工作年限不长,选择离职主张赔偿金显然不划算,建议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通常仲裁加诉讼程序少则几个月,长则一年多,等于打官司期间未提供劳动仍可获得工资,这笔工资损失的赔偿可能远远高于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来源:综合法制日报、人民网、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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